原标题:去年全省审结未成年人案过万件

  儿子参与发小卡片介绍卖淫,父母收到家庭教育令;父亲再婚后忽视对女儿的关心,舅舅舅妈夺过监护权;“双减”政策下,孩子的英语课暂停,退课时费还要扣减其他费用吗?5月31日,安徽省高院、合肥中院以及合肥庐阳区法院公布了我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工作情况及相关典型案例。

  至去年5月,全省各中级、基层法院通过单列、改造、加挂标识或集中管辖等方式,实现了少年法庭审判机制全覆盖,共配备408名员额法官。

  合肥市两级法院共成立未成年人审判团队17个,员额法官41人,法官助理30人。

  经统计,2021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案件10343件,同比增长30.39%,其中刑事651件、民事9308件、行政360件。全省法院依法加大对未成年被告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和假释的力度,让其通过社区矫正早日回归社会。去年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651件1018人中,宣告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330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32.4%。

  2021年,合肥法院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一审案件73件88人,其中判处拘役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8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缓刑45人。

  同时,我省法院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合肥法院未审庭负责人指出,合肥法院对性侵、猥亵儿童、校园暴力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

  另外,我省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监护教育、性格特点等,自行或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将调查报告作为定罪量刑、法庭教育和判后矫治的重要参考。全省法院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450件697人。

  我省法院对判处五年以下刑罚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档案,严格执行犯罪记录封存要求,为其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

  ■典型案例

  儿子发小卡片介绍卖淫 父母收到法院令

  未成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鲍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印制招嫖小卡片,将嫖客的信息发送给李某,与李某按比例收取嫖资。

  合肥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郑某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郑某某的家长长期在外务工,缺乏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及交友情况了解不够,当孩子误入歧途时未能给予正确的引导,父母监管的缺位是郑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合肥包河区法院召开了家庭教育指导会,向郑某某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双减”之下停课

  退费不应扣减相关费用

  2020年10月25日,未成年人小陈的母亲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英语学员入学协议》,协议对课程费用及剩余课时结算方式作出约定。高某某支付了课时费14500元。

  截至2021年9月26日,剩余88课时。某公司发出《致家长的一封信》,认为基于疫情及国家“双减”政策,英语课程暂停。

  陈某某诉至合肥蜀山区法院,要求解除协议,某公司退还陈某某培训课时费9169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某公司主张剩余课时费应扣减相关费用,因协议约定学员剩余课时结算方式条款内容是某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对解除合同后陈某某的退款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对陈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某公司应退还剩余课时费9169元。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减”体现了国家对少年儿童的保护,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双减”政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本案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学生退还学费的诉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父亲再婚后忽视女儿

  舅舅舅妈拿起法律武器

  蒋某某夫妻二人,是裴小某的舅舅、舅妈,裴某某是裴小某的父亲。

  2017年,裴小某的母亲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后父亲裴某某与他人组成家庭,并共同生育一女。

  2021年起,裴某某去外地打工,留下裴小某一人在巢湖生活,对裴小某不管不顾,裴小某的舅舅、舅妈将裴小某接回家中照顾。

  因无法联系裴某某,蒋某某夫妻及裴小某外公、外婆通过裴某某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派出所联系裴某某。村、居委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裴小某的父亲裴某某重新组成家庭后,携再婚妻子、女儿出去打工,对裴小某不管不顾。

  裴小某表示愿意与舅舅蒋某某一家共同生活。

  巢湖法院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撤销被申请人裴某某为裴小某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申请人蒋某某夫妻为裴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

  母亲虐待女儿被判刑

  法院发出禁止令

  张某某与丈夫生育三女一子,第三个女儿姚某某出生后由祖母抚养,4岁时回到父母身边。因婆媳关系不和等原因,张某某歧视姚某某,经常以挨饿、打骂、单独锁在家中等方式惩罚姚某某,持续时间长达一年。经鉴定,姚某某头部、面部、腰部、躯干等多处陈旧性伤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虐待未成年子女,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张某某再以挨饿、殴打等方式对姚某某实施虐待行为。

  法官称,一些父母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孩子是关起门来的“家务事”,别人问不着,知情人也多保持沉默,以致于造成严重后果。实际上,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国家的公民,带娃不能任性,歧视和虐待儿童势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更是于法不容。

  本案中法院判前充分评估、判后会同司法行政、民政、妇联等相关部门持续回访帮教,帮助姚某某顺利入学就读;通过对失责母亲适用缓刑并发出禁止令,避免了虐待悲剧重演,亲子关系得到明显修复。

  赔偿协议损害孩子权益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妙妙出生于2006年。2019年4月的一天,李某驾驶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妙妙发生碰撞,妙妙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妙妙无责任。

  妙妙受伤后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膝骨挫伤等。

  李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妙妙的父母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妙妙各项损失合计17000余元。

  此后,妙妙因伤情加重,于2020年3月再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妙妙及父母认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起诉至合肥庐阳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妙妙及其父母缺乏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经验,且对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缺乏认知的能力,经司法鉴定可知,妙妙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妙妙所获得的赔偿款与经过鉴定后保险公司应当给付给妙妙的赔偿款,两者之间相差较大。因而,妙妙所获得的经济赔偿明显失衡。法院判决,该一次性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法官表示,当受害人产生误判,依据赔偿协议获得的赔偿款数额与应获得的赔偿款数额差距较大时,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提起合同撤销之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受害人在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可能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 陈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