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速路上下车被撞身亡 驾驶员也要担责

  李某乘坐梁某驾驶的轿车时,在高速公路上要求下车,其下车后在横穿高速公路过程中,不幸被撞身亡。事发后,李某的家人将梁某起诉至法院。5月9日,滁州中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驾驶员梁某被判担责3成。

  李某和梁某均为定远县人,两人在同合肥市某一工地干活。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工地下班后,李某搭乘梁某的车一起回家。

  当天晚上,梁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李某提出要在高速上下车。梁某遂停车,并在李某下车后驾车离开。不幸的是,李某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他人驾驶的轿车碰撞并当场身亡。

  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进入高速公路,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肇事车辆未注意观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事故次要责任。

  最终,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李某家人40余万元损失。

  后来,李某家人以当天搭载李某的驾驶员梁某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定远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梁某虽出于好意开车将李某带回家,且辩称是李某自己要求下车,但结合当时天色已晚,天气寒冷,光线阴暗,可见度降低,从李某下车的地点看,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车速快,危险程度高。梁某作为驾驶员对是否停车具有绝对控制权,其对当时的路况具有充分了解,应当预见到李某下车后的危险性,并拒绝李某要求下车的请求,但梁某却以“因为是熟人,没好意思拒绝”为由,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停车擅自放任李某下车,使得李某横过道路成为可能,此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梁某应当对李某因车祸身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滁州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章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