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2月2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自即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自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4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为四档,第一档调整到1650元,合肥市区、铜陵市区为第一档;第二档调整到1500元,淮北市区、蚌埠市区等地为第二档;第三档调整到1430元,亳州市区、宿州市区等地为第三档;第四档调整到1340元,濉溪县、涡阳县等地为第四档。四档分别上调了100元、120元、150元、160元。

  据悉,此前安徽省执行的是2018年11月1日起调整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为: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合肥市区和铜陵市区亦为第一档。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

  省人社厅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永) 

  来源: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章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