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儿子儿媳离婚 母亲索要“赠与房款”

  淮北一位老母亲将自己的儿子以及儿子的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多年前赠与两人的购房款。她说,当时给两人钱是要求他们好好过日子,但结果两人却离婚了,没有好好过日子,所以她要收回这笔钱。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起诉] 没有好好过日子,还钱

  母亲李梅年近7旬,其向法院诉称,其几年前将自己的房子卖了,然后将房款给了自己的儿子张明和儿媳王小娟,用于两人购买房子以及生活。没想到的是,几年后儿子和前妻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

  李梅诉称,她赠与二人的房款是附条件的赠与,是要求二人安心团结过日子,但是现在二人离婚,没有好好过日子,所以当时要求的愿望无法实现。

  因此,李梅将儿子张明以及儿子的前妻王小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她对两人的赠与行为,两人返还赠与款数十万元。

  [说法] 赠与行为已完成,驳回

  张明的前妻王小娟称,李梅当时将自己的房子出售后的房款赠与儿子和儿媳合情合理,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发生父母赠与子女房产、车辆,包括大额现金,这也是经常发生的。王小娟认为,李梅提出附条件赠与这一事实是不能成立的,以安心团结过日子作为附条件赠与的条件无效,即使附条件赠与是真实的,那么所谓安心团结过日子这一条件,实际上限制了别人的婚姻自主权,应为无效。

  王小娟请求法院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李梅对张明、王小娟赠与行为已完成,赠与财产已被接受,财产权利已转移。李梅称其对两人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就是两人安心团结过日子、带好孙子,但李梅没有证据证明其赠与时附带了此条件——不能离婚,即使有证据证明附带了此义务,也是无效的。因为希望子女安心团结过日子、夫妻恩爱、家庭和睦是父母对儿女幸福生活的一种良好祝愿,但不能作为赠与所附义务。因为《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它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实习生 郎敏 吴迪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陈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