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猥亵陌生女子 男子获刑二年六个月

  借着酒劲肆意妄为,喝醉了就能免罪?7月29日,记者从芜湖市镜湖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酒后强制猥亵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0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来到镜湖区某酒吧里喝酒,一直喝到次日凌晨,王某某因醉酒躺在酒吧公共卫生间外的按摩椅上休息。期间,王某某发现一名女子醉酒后坐在按摩椅旁边的地上。

  为了寻求生理上和精神上的刺激,王某某将醉酒女子许某抱起,并趁机实施猥亵,许某因醉酒无力推开王某某,便多次言语拒绝和反抗,王某某短暂停顿仍继续实施猥亵行为,许某言语拒绝并努力推开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又强行亲吻许某。此时,许某接到朋友电话,为脱离侵害行为,许某向王某某告知自己朋友马上过来接她,王某某方才停止对许某继续实施猥亵行为。

  10月2日4时许,被害人许某的朋友到达现场并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许某补偿了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许某的谅解。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让承办法官扼腕叹息的是,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名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在校大学生,本是前程似锦,却因为酒后一时糊涂,葬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法官提醒,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醉酒,但却不能因为醉酒而对其行为免责,其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的伤害,也并非金钱所能弥补。新时代青年,应当遵纪守法,学法懂法,谨言慎行,而不能放纵自我寻求刺激,将法律抛诸脑后,作出让自己悔恨终生的事。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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