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送养”外孙收钱3.5万元 砀山男子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

  12年前,宿州市砀山县一名女子未婚先孕产下男婴后,将孩子交给自己的父亲抚养,但次年,却被其父亲以“送养”的名义卖掉。6月9日,记者从砀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父亲与中间人均因拐卖儿童罪获刑。

  女儿未婚先孕产下一名男婴

  外公3.5万将外孙“拱手送人”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甲,男,文盲,农民,住砀山县。被告人刘某乙,男,小学文化,农民,住砀山县。2009年初,被告人刘某甲的女儿未婚先孕生下一名男婴(现名刘某某),后女儿无力抚养将该男婴交由其父刘某甲抚养,自己外出打工。

  2010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考虑到家庭生活等因素,萌生了准备将该婴儿“送人”的想法,后被邻村村民赵某(另案处理,已过追诉时效)知晓,赵某因其儿子不能生育,准备“抱养”该名婴儿交给儿子抚养。

  赵某通过刘某乙和刘某甲取得联系,刘某乙在征求刘某甲的同意后,向赵某要3.5万元。赵某表示只要孩子身体健康,愿意支付3.5万元。过了几天,刘某乙将婴儿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附近交给赵某,待体检健康后,赵某将3.5万元钱交给刘某乙并抱走该名婴儿。后刘某乙将3.5万元交给刘某甲。假借“送养”之名实则出卖儿童

  两人犯拐卖儿童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于2017年2月7日、2016年12月9日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儿童卖于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此外,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其因女儿未婚先孕及其家庭困难难以抚养孩子,基于送养的目的收取钱财的行为与拐卖他人孩子有很大区别,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借送养之名出卖儿童,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他人出卖儿童,却从中加以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接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因之前有殴打他人的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与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对被拐卖儿童及亲人带来巨大伤害有较大区别。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二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居住地影响较小。综上,对二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吴梦君)

  (责任编辑 周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