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喝两场酒后,赵军驾驶他人摩托车引发自身受伤事故,各方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判令原告赵军负有主要责任,而肇事摩托车车主刘小涛和聚会组织者李燕两人承担三成责任,总计赔偿原告赵军各项损失13万元。

  三年前的一个傍晚,界首男子赵军受李燕邀请参加聚会。

  当时赵军骑着刘小涛的摩托车,带着刘小涛和李燕赶到聚会的酒店,大家席间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

  当晚10点聚会结束,上述几人觉得不够尽兴,便一起去酒吧继续喝啤酒,直至次日凌晨才结束。

  出了酒吧后,李燕等打车离开,赵军自己骑着刘小涛的摩托车离开。

  赵军驶至某个交叉口时,因操作不当,摩托车发生侧滑,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医治疗。后经诊断,车祸致赵军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颅底骨折等。

  2018年4月11日,经公诉机关公诉,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决赵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事后,因为无人愿意赔偿医药费,赵军将一起参与饮酒的多名人员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界首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中,民事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注意、照顾、提醒、护送义务。赵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晚上连续两次参与饮酒,仍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其对自己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70%事故责任)。

  而李燕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参与者,在聚会开始时看到赵军驾驶摩托车、带着其和刘小涛去饭店。在酒吧内,赵军已饮酒至凌晨的情况下,被告人李燕未对原告赵军尽到应有的提醒、照顾、护送等义务,其对赵军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5%事故责任)。

  刘小涛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主,明知赵军参加聚会已饮酒,仍在聚会后将摩托车交给赵军驾驶,其对赵军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15%事故责任)。

  其他参与人未有证据证明其在聚会期间对赵军进行劝酒,且在聚会结束前已经离开,不存在提醒、护送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燕、刘小涛分别赔偿赵军损失6.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燕、刘小涛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田孟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