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安徽宣城两名男子因为猎捕了400多只“癞蛤蟆”触及刑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黄某某以及其女婿李某某都是安徽宣城人。今年2月6日19时至21时许,经黄某某提议,两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驾驶面包车至安徽泾县汀溪乡一水塘边。黄某某采取夜间头灯照射、网兜捕捉的方式猎捕俗称“癞蛤蟆”的野生动物407只,李某某从旁协助猎捕。

  当晚21时20分许,二人狩猎结束驾车返回,被泾县公安局汀溪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他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二人猎捕的野生动物均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中华蟾蜍。二人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407只被扣押后予以放生。

  黄某某称,其猎捕蟾蜍的目的是赡养五步龙蛇,不是非法经营,主观恶性较小;也没有造成蟾蜍死亡,现已放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泾县法院审理认为,两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中华蟾蜍,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黄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是从犯。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蟾蜍被及时放生,造成的危害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判决,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