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持续,人的情绪也容易焦躁易怒。暴躁的“路怒族”冲动行事只会伤人伤己、后悔莫及。7月29日,记者从弋江区检察院获悉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或许能给“路怒族”们降降火气。

  据弋江区法院工作人员李燕介绍,这起案件发生在2年前,也正是暑热难当之季,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某骑电动车在弋江区瑞丰商博城A区电梯旁转角处,与骑燃油助力车的李某某不慎碰撞,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天热火气大,双方“嘴架”逐步升级,吴某下车后用手推了李某某肩膀,并将李某某的车钥匙拔下。李某某见状,下车后也推了吴某的胸口,推搡之间,双方厮打到一起。吴某挥拳连续击打李某某头面部,致李某某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当即报警,吴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吴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68595.85元,李某某撤回了附带民事起诉。

  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吴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法庭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