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让沟通更便捷,却不是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外之地”。年纪轻轻不谋正业,却利用QQ群,散播色情图片和招嫖广告,为卖淫女充当“皮条客”从中获利,虚拟空间“掩护”不了龌龊勾当,案发后,这位网络“皮条客”站在了被告席。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该起介绍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某某和温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与失足妇女何某某相识。双方一拍即合,约定由被告人陶某某和温某二人负责在网上拉客招嫖(谈价格)及开房间,何某某负责卖淫,所得嫖资双方五五分成。随后,被告人陶某某通过QQ在多个QQ群、QQ空间发布有关何某某的色情图片和招嫖广告,然后与嫖客通过QQ联系,谈好价格后再通知嫖客到卖淫女所在的酒店房间从事卖淫活动。至案发,被告人陶某某和温某多次介绍卖淫女何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约18450元。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镜湖区万达广场单身公寓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陶某某退出赃款18450元并缴纳罚金10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其不知其网络招嫖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法官认为:“不知法并不能成为其犯法的理由,其作为成年人,应当具有自己的独立评判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依法惩处。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顾娅 张琴

  来源:芜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