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电话:在桐城市黄甲镇葛湾村附近,一辆停在路边的小汽车滑到路下田沟里,请求派警救援。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联系施救部门一同赶往现场,经现场调查得知:当日下午14时许,李某驾驶车牌为皖HR27**的小汽车前往黄甲镇葛湾村,将车停在路边后下车观赏风景,不料一转身却不见了车,四下寻找才发现汽车在路下边的田沟里。原来,大意的李某停车时忘了拉手刹,停车的位置正好又在坡道处,导致汽车自行滑入路下边的田沟里,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所幸当时车上没人,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23日上午,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