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追缴在案的被害人经济损失1019元,发还被害人。

  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张某是河北省霸州市人。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与朋友孟某(另案处理)从河北省霸州市辗转来到安徽省临泉县寻找“发财梦”。2018年4月26日,两人在临泉县城一饭店吃晚饭时发现所带盘缠所剩无几,便预谋抢劫。晚饭后,二人在附近超市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后在临泉县城满大街晃悠寻找目标。当晚19时许,被害人田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临泉县城关跑出租时遇到在路边站着的张某、孟某,遂询问二人是否坐车,张某与孟某看到“猎物”自投罗网,心中窃喜,立即应允乘车。二人上车后,张某坐后排、孟某坐副驾驶前往临泉县北大桥。田某将二人送达临泉北大桥后,二人又要求田某开车向砖集方向行驶,田某遂开车经界首市陶庙镇黄庄路口向东,向苑庄方向行驶。20时许车辆拐到苑庄一土路上,张某、孟某凶相毕露,持刀威胁田某将车辆开到路边菜地里,孟某拿刀架在田某脖子上让田某把身上的钱和物拿出来,田某用手去推刀,右手被割伤。后二人将田某随身携带的100元左右现金、一部华为手机抢走,并把电动车钥匙拔走逃跑。经鉴定,被害人田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田某被抢华为手机价值919元。案发后,张某与孟某先后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并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