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火锅店使用“口水油” 三人被判刑

  合肥一家火锅店将顾客吃剩下的底油进行回收,加工后继续使用,供顾客食用。2月3日上午,该火锅店两名老板和一名员工在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受审。3人为他们使用“口水油”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将顾客吃剩的底油回收再上桌

  上午10时庭审开始,此案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院长曹海清担任审判长。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男子徐某、李某在合肥市滨湖新区某小区沿街门面经营某某老火锅店,其中徐某负责后厨和采购,李某负责前台和经营,并雇用女子段某某负责配菜。2022年2月至9月,为节约经营成本,徐某向李某提议制作“老油”供顾客食用,李某表示同意。

  此后,徐某将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料进行回收,采用过滤、加白开水、白酒、高温煮沸等方式加工制成“老油”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徐某不在时便安排段某某负责“老油”制作。营业期间,加入“老油”的火锅共计销售金额约9万元。

  两老板被判有期徒刑

  据指控,2022年9月19日0时许,公安机关进入该店检查时,发现后厨放置的三桶油疑似“老油”,经询问,徐某、李某、段某某主动供述了加工制作“老油”的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徐某三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三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在庭审现场,徐某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经营者表示,是因为去年生意不好,为了节约成本,才出此下策,已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段某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专家:食用“口水油”存在三大危害

  在庭审现场,一名食品安全领域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该专家表示,该案中的“口水油”实际上是废弃食用油脂,目前已经列入我国《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存在多种危害。

  首先,在消费者食用后的“口水油”中会残存一些唾液,会传播一些通过唾液传播的疾病,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其次,“口水油”是黄曲霉毒素生长的温床。另外,“口水油”经过反复高温熬制,可能产生反式脂肪酸、氰化物。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通过此案的审理,给少数不法商家敲响了警钟。合铁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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