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不但自己侵吞了一套安置房,还帮助他人侵吞7套安置房。7月11日,记者获悉,原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韦某因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30万元。
2000年,因合肥市南淝河治理、望塘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建设,蜀山区五里墩街道清溪路社居委洪小郢的土地、房屋被征收拆迁。韦某作为时任清溪路社居委主任,根据街道安排参与拆迁,协助审核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2002年左右,韦某为在拆迁过程中获取安置房,出资3万元让洪某(同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在洪小郢为其建设了“隔夜楼”。2007年7月,“天一家园”安置房分配,洪某分得一套144.08平方米房屋,后登记在韦某之子名下。该房产经评估,在交房期间价值34万余元。韦某不仅自己侵吞安置房,还帮助洪某侵吞7套安置房。
2004年,洪某与其弟在清溪路社区一河道上违法建设了数百平方米房屋,其中部分房屋延伸至“天一家园”项目围墙红线范围内。2007年上半年,相关部门接群众举报进行查处,按照合肥市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此处违法建设应全部无偿拆除,但韦某为帮助洪某获取利益,提议洪某可以找人冒名在一环路畅通工程中先进行安置,剩余的再想办法,并安排人员对该处违法建设测量了面积,为安置做准备。之后,洪某拆除了部分违法建设,并在畅通一环项目拆迁安置期间,冒用他人名义申报拆迁安置。时任清溪路社居委主任的韦某利用其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拆迁安置的职务之便,帮助洪某,使其提供的虚假拆迁安置资料予以审核通过,获得了丁香家园一期的2套房屋,经评估,价值63万余元。
接下来,2008年,洪小郢污水泵站项目拆迁安置,韦某又告知洪某可再申报安置,洪某提供了自己和亲友等多户口申报安置。韦某为其出具了相关人员未享受过安置的证明,并利用其协助街道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帮助洪某通过审核,使其获得了丁香家园5套安置房,上述房屋经评估,价值173万余元。
除上述犯罪事实之外,判决还认定,韦某在参与对“天一家园”项目用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作中,以低于市场价5万余元的价格为其妻侄向拆迁安置单位购买房产一套。另外,韦某还利用负责龚洼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审核拆迁户资料的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多次收受他人现金23万余元,使一些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获得审核通过,致使国家损失安置房及安置补偿费计185万元以上。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周洪)
(责任编辑:缪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