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肥离婚人数逐年增加 “离婚冷静期”权威解答来了

  据统计,2010年-2018年,我国离婚数量(含法院离婚)由246.8万对增至446.1万对,离婚率持续上升。当前离婚登记当场办结的程序要求及不收费的政策规定,客观上给“头脑发热”式离婚提供了便利。记者12月20日从合肥市民政局了解到,从2011年至2014年,合肥市结婚数呈上升趋势,但2014年至2019年出现下降。

  然而最近5年,虽然合肥市城市不断扩张,人口迅猛增加,但是从2014年至2019年,合肥结婚人数持续下降,其中2015年为88531对,2016年为85327对,2017年为78924对,2018年为75023对,2019年为67331对。

  就离婚数来看,2011年-2018年合肥离婚数呈现上升的趋势,其中2011年合肥有13500对夫妻离婚,2012年离婚数为16189对,2018年为33014对。但是2019年又略有下降,离婚数为31450对,减少了1564对,不过仍是2011年离婚数的两倍以上。

  此外,省民政厅公布的数据同样显示,结婚逐年减少,离婚则在增加。根据安徽省2013-2019年婚姻登记统计,2013年结婚81万多对,离婚12.5万多对;2019年结婚数为54.2万多对,离婚数则升至21.7万多对。此外,2020年前三季度,全省结婚登记34.9万对,离婚登记15.3万对。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并对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作出一系列调整。届时,婚姻登记将有哪些变化呢?与冷静期相关的日期该如何计算?在正式申领离婚证的期限内,因各种原因一次性没有办理成功的,可否再次办理?针对这些问题,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问:离婚程序有哪些变化?

  答:2021年1月1日起,离婚登记程序将由“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修改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冷静期是其中最大的变化。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置离婚冷静期,旨在为促进婚姻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理性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相关各方适度开展一些离婚劝导工作。”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合肥各地婚姻登记单位开展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让一些冲动型的离婚申请当事人重归于好,仍然选择离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心理调适等方面则更加理性。

  问:涉及“两个日期”如何计算?

  答:离婚冷静期和“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申领离婚证这两个日期,前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即1月1日提交申请,1月2日至1月31日为冷静期,如1月3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仍可前往登记处行使撤销权。

  后者“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办理期计算方式如下:自前一个30日结束后次日,方可办理离婚登记。如冷静期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则从第二个工作日起,30天内均可办理离婚登记。如第30天为周末或节假日,同样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事人仍可办理离婚登记。

  问:申请阶段是否需要提交离婚协议?

  答: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且共同签署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已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以视为当事人属于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

  因此,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不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离婚登记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

  问:当事人在甲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可否到乙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离婚登记?

  答:不可以。离婚登记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问:如果当事人在正式申领离婚证的期限内,因多种原因一次性没有办理成功的,可否再次来办理?

  答:可以。因争执、证件材料缺少等原因,一次没有办理成功,可以在冷静期届满30天内再次来办理。但如果超过办理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只能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问:当事人可否上午进行离婚登记申请,下午来撤回?

  答:不可以。《民法典》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所以,当事人最早只能第二天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问:当事人在期间最后一日的下班后要求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民法典》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通讯员 完劲松 马洪水/文

  (责任编辑  刘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