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异物致楼下失火 楼上9户全赔钱  

  合肥市滨湖新区一小区16楼发生火灾,住户家中受损,事发后,该户居民认为火源可能来自楼上的抛物或坠物,因为无法弄清楚具体的火源,他将楼上的众多住户一起起诉至法院。12月16日,记者获悉,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窗外平台起火致家中受损

  2017年10月20日20点53分,合肥市滨湖新区惠园小区某栋楼的16楼李明(化名)家中发生火灾,后被消防人员扑灭。同年11月,相关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室西侧次卧窗户和外平台处,起火点位于外平台上。起火原因是外来火源引燃平台上堆放的书籍等杂物而引起。

  李明称,发生火灾时,其家中无人。他认为,他家窗外平台上无故起火,肯定是楼上住户某一户抛下或坠下火源,是因外来火源导致他家受损,因此,他将楼上10户居民起诉至包河区法院。

  “楼上有10多户,但是有的住户家中没有住人,所以我们调查后,一共起诉了楼上的10户。”李明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说道。李明认为,该楼栋消防设施处于瘫痪状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消火栓无水。因此,他一并将小区物业公司也起诉至法院。经鉴定,李明家受损共计3万余元。

  物业被判承担四成责任

  对于此事,楼上有住户称,“我家在涉案火灾中也有损失,李明就本案起诉了,我希望我家的损失也参照本案判决结果确定损失数额。”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的建设方消极行为,导致消防栓没有水,导致损失扩大,小区建设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起火灾发生的原因为外来火源引燃平台上堆放的书籍等杂物而引起的,李明居住的房屋西侧次卧外平台是放置空调外机平台,现李明私自改变用途,堆放书籍等杂物,导致外来火源引燃杂物发生火灾,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酌定,李明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该楼栋消防设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消防设备存在故障,导致案涉火灾的发生以及损失的扩大,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责任。

  楼上9户每家赔偿795元

  对于楼上住户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被起诉的住户中,除一户举证能够证明在事发当时家中无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其他9户均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此,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给予补偿。

  法院认为,剩下的20%责任应该由楼上9户共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立即赔偿李明损失1.4万余元;楼上9户立即各自支付李明损失795元。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章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