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电视购物,感觉商品很不错,立马下单购买。收到货后却又后悔了,第二天就打算退货,可是卖家却坚决不同意退货请求。最近几天,本报读者张先生被母亲电视购物订购的一台空气炸锅弄的很郁闷。

  张先生近日致电本报新闻热线3838110投诉:不久前,他母亲在家看电视,在某购物频道,发现一款电烤炉功能很强大,立马就下单订购了,当时的成交价格是599元。“3月8日商品到家后,我发现这个电烤炉其实就是空气炸锅,品牌叫美味四季,可是这个牌子我们压根都没有听说过。”和母亲协商后,因为并未打开包装,张先生就打算将商品退货。“母亲身患好几种疾病,这么复杂的操作,她也用不了。”3月9日,张先生就打电话给卖家,表达了自己退货的请求,可是卖家却表示,不是质量问题,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不是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吗?卖家这样做是不是有问题?”

  接到投诉后,记者联系了这家位于山东聊城的卖家。卖家表示:他们公司规定,只要出售的商品,只有质量问题才可以退换货,其他的情况,一律不允许退货。当记者表示,按照规定,此类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后,卖家依旧坚持不退货。随后,记者指出律师说如果不退货,可以走法律程序起诉时,卖家表示会去申请,看是否可以办理退货,届时再和买家联系。

  消费者碰到这样的情况如何维权呢?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介绍,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订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可知,不是所有商品均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但本案中老人电话所购炸锅并不是第25条所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应为老人办理无理由退货。对此,王刚律师也提醒很多家有老人的子女,如今电视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老人可能会轻信广告宣传,因此老年人进行电话、网络购物应注意保留所有单据以及商家宣传单页,不对商品进行轻易确认或允诺,子女也应在生活上给予老人更多关爱和照顾,并劝说老人,不要轻易相信电视广告,如果实在想购买,可以让子女帮助参谋,以防被骗。记者 汤荣汛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