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出台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

  中安在线 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9月22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省委依法治省办近日印发《安徽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以下简称《记录办法》),均自9月起施行,形成了对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基本问题的统一规范。

  《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明确了不予公开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时,不得公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以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职责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记录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应用行政执法电子办案系统,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降低音像记录中断引起争议的风险,《记录办法》规定了音像记录的起止时间和中断后恢复记录的程序。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为防止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随意传播泄露,《记录办法》明确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和调用程序。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记者 汪乔)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