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2月12日,记者从安徽省教育厅获悉,未来安徽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夸大宣传或者用高额的物质奖励招生等行为,被纳入违规招生中。此外,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

  近日,由安徽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为安徽省民办学校办学划定“红线”。

  意见中提出,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当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载明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后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要及时在校内予以公布。

  此外,民办学校要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教育教学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记者 聂静洁)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