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限制养犬区,明确养犬人行为规范。。。。。。9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合肥闭幕。会议审查批准了《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和《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审查批准的《马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宿州市公园条例》、《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也有相应条款,对饲养犬作出了规定。

  黄山:设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

  市民养犬人数不断增长,犬只数量急剧增加。据初步统计,黄山市中心城区现有犬只2.2万多只,该市公安系统接涉犬警情逐年攀升,从2015年的756起,增加到2018年2079起。《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鉴于黄山市城乡差别较大,旅游景点众多,情况比较复杂,该《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限制养犬区,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在取得犬只免疫证后,方可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条例》还规定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养犬人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凭狂犬病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延续手续。该市将建立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将被记载其中。

  为了充分坚固平衡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利益,既要照顾到养犬人外出遛犬及犬只健康活动的自由权,又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合法权益,《条例》具体规定了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的七项规定。其中包括,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主动避让他人;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未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等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蚌埠: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不改正最高罚3000元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实行分区管理。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养区。养犬人和犬只经营机构不得放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得放任犬只攻击他人;不得放任犬只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环境卫生。

  《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样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禁止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但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除外。公安部门对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电子标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除了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之外,《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还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餐饮场所、宾馆、商场超市、室内菜场等。除此之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改正。个人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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