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谈某骏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但是谈某骏在监内关押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受到同监室人员话语的激怒进而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依法判决被告人谈某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谈某骏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103监室内。2019年5月10日晚间,羁押于同监室内的被害人谈某说谈某骏不会被释放的话语而激怒谈某骏。被告人谈某骏遂用左手拽住谈某头发将其按压在该监室床板的被褥上,并用右胳膊肘、右拳击打谈某后背、左侧肋骨部位,致谈某身体受伤。2019年5月27日,舒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舒)公(司)鉴(临床)字(2019)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谈某左侧6、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骏在被取保候审期间,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病历、刑事判决书、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证人证言;被害人谈某的陈述;被告人谈某骏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照片;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谈某骏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01年12月12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8月21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谈某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支持。被告人谈某骏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构成坦白;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以及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陶涛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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