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尚未修订,《条例》中相关条款及表述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节能工作需要,亟需修订。为此,8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不得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意见稿提出,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用能单位不得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不得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不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和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国家所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营运机动车辆、船舶的耗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耗能指标,超出耗能指标的不得用于运营。

  建筑物设计建造不节能 将严罚

  意见稿显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监察。被监督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建筑物的设计、审图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的建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自2019年8月22日至9月2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字样;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475691857@qq.com。(熊彬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