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以签订虚假的合同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淮南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淮南另外两个公司签订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工业品购销合同,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由安徽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于2013年7月4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淮南一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0万元。次日,淮南这家商业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将该笔贷款分别支付到上述的两个公司账户各1000万元。当日,这两家公司将各自账户上的1000万元转账至高某的个人账户及其他账户,后被高某挪作他用。该笔贷款到期后,截止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高某及担保人将该笔贷款及本息全部还清。

  另查明, 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6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司法机关评估,被告人高某适合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使用虚假的合同,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2000万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骗取的银行贷款已全部偿还,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余占胜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