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卖车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经销商被判支付“三倍赔偿”

  日前,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法院获悉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经销商卖车时故意向消费者隐瞒重要信息,法院依法判令某汽车经销商返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2016年7月,陈先生花费142900元在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辆白色现代轿车。2018年9月,陈先生欲转让该车辆,在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号与《机动车行驶证》及购车发票等记载的发动机号不符,就找到车辆经销商交涉。经销商答复称,车辆发动机是出厂时更换的,经销商其并不知情,所以不应承担责任。陈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答复,诉至法院要个说法。

  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对所售车辆是否符合交付标准负有法定检查义务,在为陈先生办理车辆登记上牌等事项时也应对发动机号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对,经销商称其并不知晓发动机被更换,系单方陈述。事实上,经销商有多次机会发现发动机号不一致,故经销商对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车辆发动机关乎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经销商故意隐瞒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诱使陈先生作出购买该车辆的错误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最终法院判决经销商退还陈先生购车款142900元,并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4287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汽车经销商应当规范自己的销售流程,诚信经营,对所售车辆是否符合交付标准有义务进行全面核查,否则应承担车辆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法律后果,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认定经销商对车辆真实信息是明知的,故意隐瞒消费者的则构成欺诈。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