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挖他人鱼塘放水 被告被判赔偿损失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因为自己承包的农田需要用水,私自挖了别人的鱼塘放水,造成对方鱼塘里的鱼死亡。肥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农村用水纠纷案件。

  原告包某和被告李某均系肥东县包公镇文集社区龙山李组村民。包某承包了龙山李组村的鱼塘用于养鱼,李某承包了该村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

  2019年9月5日,天气干旱,李某在未与包某协商的情况下,用挖掘机将包某承包的鱼塘里的水放干,导致包某承包的鱼塘里的鱼死亡。原告发现后,与被告李某发生争执并拔打了报警电话。肥东县公安局石塘派出所出警到达现场后进行协调,其时正值高温,原告奋力抢救也无济于事,只能眼睁睁看着承包鱼塘里多年养殖的家鱼、杂鱼、河虾、龙虾、菱鱼全部死亡,损失惨重。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道将鱼塘里水放干以后,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却仍一意孤行,故意破坏。事后,虽经村民组、社区、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司法所多次调解,但被告李某仍不愿悔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不享有村民组鱼塘的承包权,因此他的用水合法,原告提供的合约系无效协议,案涉水塘系全村民组所有,涉及全体村民利益,原告在全体村民没有参加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与几个人签订的。原告没有支付承包费,不享有承包权。此外,李某称其用水是基于和村民组村民承包经营合同并经村民组确认,用水是用于灌溉,而不是用于养鱼。原告主张的赔偿财产损失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自己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承包农田用水,在未与包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放水,从而导致包某鱼塘里的鱼死亡,且挖掘机挖开水塘,这种放水行为带有恶意,并直接导致了包某鱼塘里的鱼死亡,放水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包某损失3000余元。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肥东县法院表示,近年来,由于夏季天气干旱,农村用水纠纷案件也频发,法院作为用水纠纷的审理机关,将公平、公正地做到“一碗水”端平,化解邻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记者  杨琦)

  (责任编辑 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