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按约定直播带货 “翻车”了 网红主播违约退赔服务费6千元

  近年来,网红主播在社交或电商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方兴未艾,但亦由此产生相应民事纠纷并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也有不少。10月11日,太湖县人民法院民庭审结了一起因抖音直播带货服务违约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5月23日,原告某花茶店与提供网络服务的被告某传媒公司签订《抖音营销服务合同》,约定传媒公司联络某抖音主播提供直播带货营销服务,费用1.5万元,佣金为销量的20%。当日,原告支付了服务费。双方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确认了合同细节及其他事宜。原告方要求主播直播时必须使用其送的花茶杯、用烧开的自来水现场冲泡,使花茶先后呈现蓝、紫、粉红、玛瑙红等颜色变化,强调这是该花茶的最大卖点。原告另发送了附有花茶适用人群、产品成分、产品销售链接等介绍内容的直播表。被告方确认了上述信息,并表示会告知主播。

  按被告要求,原告寄送了花茶样品。26日下午,原告询问被告“主播有没有试喝过花茶”,被告表示当晚所有直播的食品,全部都试过了。晚上,直播过程中,原告的花茶没有进行现场冲泡,也没有呈现颜色变化。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方表示已由主播予以返场讲解补救,并同意赔偿部分损失,但双方协商一直无果。原告即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1.5万元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5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起案件中,原、被告签订在直播平台推介产品的《抖音营销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联络抖音主播并商定由其为原告营销推介花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因该抖音主播在直播中未对花茶进行现场冲泡,以致该花茶在冲泡时先后产生不同颜色变化这一重要产品卖点未能完全体现,履行合同约定不够完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依法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查明的事实,该主播除未进行现场冲泡外,基本上履行了宣传、推介原告花茶产品的其他合同义务,对该花茶产品在冲泡过程中颜色变化的特色亦进行了口头介绍,该介绍虽不比现场冲泡直观可见,但对受众仍具有重要的产品宣传作用,对此不应予以否认,加之被告方已实际履行大部分义务的事实,再考虑到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结合被告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合同价款6千元以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另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5千元的诉求,法院认为该费用非必要支出,未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6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经主审法官联络,双方已按法官要求落实履行民事判决义务。

  (全媒体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项朝光)

  来源:安庆新闻网

  (责任编辑 王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