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本应守护 却要离婚

  妻子身患精神疾病,丈夫却与她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事后,女方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自己神志不清、自知力丧失,导致财产分割不公,要求重新分割。对于她的诉求,法院如何判决?

  妻子精神病尚未完全治愈

  丈夫就为她办理出院手续

  2012年,颍上女孩小芸经人介绍,与李亮相识。通过相处,二人建立恋爱关系并结婚。

  婚后,二人生育一儿一女,生活倒也幸福美满。为维持生计,夫妻俩到外地打工,于2018年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另外,两人还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首付款约30万元。

  但渐渐的,小芸出现了精神疾病,需要药物维持。二人回乡生活后,关系出现裂痕。

  期间,小芸发现李亮与其他女性接触,导致精神疾病加重,于今年2月住进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症状有所好转,小芸出院并停药。

  没多久,小芸病情加重,于4月再次住院。一个星期后,在小芸并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李亮为她办理了出院手续。

  半个月后,二人来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子女随李亮生活,抚养费由他承担,颍上县城北新区住房一套归他所有,债务由他负担。

  离婚后,小芸回到娘家居住。

  她起诉称离婚时神志不清

  财产分割不公

  6月,小芸被残联鉴定为三级精神残疾。小芸和父亲认为,李亮在小芸神志不清、自知力丧失的情况下与她办理离婚,并隐瞒财产,对双方共同财产分割不公。

  7月,小芸向颍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屋价值约40万元、车辆一部价值约10万元、李亮经营的饭店价值6万元依法分割。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李亮辩称,是小芸拒绝治疗并住到娘家不回,他才提出的离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都有约定,双方意愿真实有效,均不应反悔。此外,他称,车辆是二手的,价值3万余元;饭店是姐姐的,他只是帮忙,已经停业。

  法院认为,双方自愿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没有提交小芸病例及残疾证,小芸不能证明在协议离婚时自知力丧失。另外,小芸仅凭推断,无充分证据证明车辆价值。经营有商业风险,有盈有亏,小芸不能证明以李亮名义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饭店价值为6万元。

  法院对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的协议效力予以认可,同时,认为小芸精神疾病未治愈,自知力下降,劳动收入能力亦减弱,李亮应予以经济帮助。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李亮给付小芸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共计6.5万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