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2月21日上午,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县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月15日,定远县某小区按照定远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要求,安排工作人员张某某等人在该小区出入口处,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欲出小区,张某某要求其出示通行证,王某某拒不出示,且不听劝阻,多次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殴打,两次将张某某推倒在地,致张某某脸部、嘴部、胳膊等部位受伤,社会影响恶劣。

  该案发生后,定远县检察院立即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分析定性,引导侦查人员快速侦查取证。2月18日上午,定远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本院后,办案检察官加班加点,协同作战,仅用2天时间即完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全部工作。鉴于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月20日上午,定远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定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谢月 记者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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