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记者获悉,近日芜湖南陵县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系南陵县公安局民警。2019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自何湾镇人民政府沿X07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何湾镇丫山林场路段,撞到停放在道路以外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杨某某当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等候。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时杨某某血液中的

  乙醇含量为176.1mg/100ml。案发后,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根据杨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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