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原本到商店买散装酒,却买到了酒精,并且和工友一起把酒精当酒喝了,最终导致一死一伤的悲剧。近日,商店老板被寿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9年4月,男子于某、李某与金某(均是辽宁人)等人到安徽寿县务工。同月29日,金某在位于寿县寿春镇杨某某经营的商店内,将店内出售的无任何标识、做燃料使用的液体酒精(甲醇)误以为是可以饮用的白酒,而向杨某某询价。杨某某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将一瓶1.5公斤装液体酒精出售给金某。

  当日,于某、李某、金某等人在寿春镇一出租屋内将该瓶酒精当做白酒饮用。次日,于某、李某相继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医抢救,于某经抢救无效身亡。

  经鉴定,于某是甲醇中毒死亡、李某因甲醇中毒致重伤一级。

  工友称,当天看见金某买了一壶酒,壶是红盖子,手提的也是红色的,酒壶上啥也没有,“我喝了没有感觉出什么异味,我们在家一般喝55度的小烧散酒,也是白色壶装的。”

  检方认为,杨某某因其过失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杨某某的辩护人称,杨某某出售燃料酒精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伤的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伤属于意外事件。“杨某某经营的杂货店并无散装酒出售,塑料壶上也无“酒”之类的标识,没有误导被害人将其当成酒喝下去的可能性;再低劣的白酒也不能5元买到3斤;燃料酒精别说入口,闻起来也是气味熏人,即使被害人一开始误以为是酒,喝一口还不停下来吗?”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出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液体酒精,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购买者误以为是白酒,买回后与他人一同饮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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