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记者从阜阳市颍州区法院获悉,近日阜阳市某医院农合结算处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放贷挣取利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在阜阳市某农合结算处工作,主要负责新农合资金的发放。该医院新农合资金的发放工作流程是由李某填写提款申请书,财务科按照其提款申请书的金额将备用金转账至李某银行账户,李某再支取现金用于窗口结算。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六院用于新农合结算的资金挪用并借款给其朋友黄某,口头约定月息为1.5分,共计挪用资金12次,计款430万元,获取利息77300元。

  此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非法所得款77300元,退用于新农合结算的银行帐户产生的利息2316.35元,合计79616.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新农合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前已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无前科,全部款项已经归还,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阜阳市颍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79616.35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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