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王先生在驾驶车辆时,因“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被电子监控摄录,交警对其进行了处罚。事后,王先生不服该处罚,将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至法院,他表示,自己不是故意遮挡号牌,是因为平时工作太忙,没来得及洗车,交警的处罚不合适。近日,庐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因轿车号牌污损被处罚

  今年3月26日1时24分,王先生驾驶轿车在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环城南路口,被电子设备摄录实施了“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4月15日,王先生至庐阳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庐阳交警大队依据非现场处罚程序规定给予王先生行政处罚,并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王先生实施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决定予以罚款200元,记12分。

  因王先生的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庐阳交警大队同时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扣留。王先生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合肥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交警支队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起诉] 称没时间洗车并非故意

  对此,王先生不服,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认为,庐阳交警大队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王先生表示,他没有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行为,因为他平时工作繁忙,加之家庭原因,导致未顾得上洗车,并未故意遮挡、污损,所以交警的处罚没有依据。

  庐阳交警大队辩称,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可进行处罚,因而该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从现场违法照片可以证实,王先生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庐阳交警大队向法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2019年1月17日、3月7日、3月22日至24日期间,王先生的轿车后号牌一直处于污损状态,未能保持清晰,并非王先生辩称雨后污损来不及清洗。另外,通过对该车的违法记录查询,证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该车多达7起违法行为,并已接受处罚,不排除其因号牌故意污损导致逃避法律处罚。

  [判决] 男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确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是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庐阳交警大队对王先生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近日,庐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 放任车号牌污损 交警处罚适当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有无实施“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行为”。通过电子摄录违法图片可以看出,该轿车的后号牌,在一段时间内存在多次污损严重的状态,导致完全无法辨识车牌内容,作为该车的驾驶人王先生在号牌污损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进行清理,主观上存在放任机动车号牌污损结果发生的故意。庐阳交警大队认为王先生实施了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认定准确。王先生主张其因工作繁忙,加之家庭原因,导致未顾得上洗车,并未故意遮挡、污损车号牌的理由不能成立。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