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芜湖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胡万根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据指控,胡万根为劫取财物,杀害了李某某(化名)一家三口,其中孩子才2岁。

  胡万根1974年出生,小学肄业,芜湖人。据指控,胡万根因为嗜赌成性,债务产生,产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想法。今年4月18日上午,胡万根以卖鮰鱼为借口,引诱鱼贩李某某到无为县某行政村相约买卖鮰鱼。胡万根要求李某某携带现金交易,李某某信以为真,安排妻子张某某(化名)去银行取了现金2万元。

  当天中午,李某某驾面包车携带妻子和儿子到达交易地点,将车子停在通往长江方向的一水泥路下坡位置。

  胡万根为到达杀人窃财的目的,以到江边交易为由,诱骗李某某离开停车处,来到较为偏远的一隐蔽芦苇荡处,胡万根用现场附近捡的一根电线,趁李某某不备勒住其颈部,致其身亡。随后,胡万根将李某某隐蔽在芦苇内。

  胡万根随后返回李某某停车处,为消除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李某某妻子张某某的的怀疑,以李某某正在附近等待交易为由,搪塞过去,随后他打开车门,用手掐住张某某的颈部直到张某某停止挣扎。

  随后,胡万根将张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所有百元现金拿走。为掩盖其杀人窃财的行为,胡万根将面包车由倒挡挂入空挡,任有还在车内的孩子和张某某与面包车一起滑入长江中。

  另据指控,胡万根为劫取他人财物,于2019年4月2日持枪抢劫他人。

  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胡万根刑事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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