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李女士来到安庆巨石山生态文化旅游区游玩,在乘坐景区内比翼双飞高空滑索时,因接近终点时,滑索还未降速,导致李女士右腿被撞骨折,最终还落下了伤残。事发后,李女士将该景区的经营方安徽小龙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小龙山旅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安庆市宜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高空滑索速度太快年轻女子撞致伤残
2018年6月的一天,李女士和朋友一起购买价值200元的套票(门票+索道+观景台)到巨石山旅游区游玩。其诉称,她在游玩景区内比翼双飞高空滑索项目时,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系上了安全带,因该项目属于高空危险项目,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向她提供相应的护具保证安全,在滑索启动之后,她明显感觉滑索速度很快,旅游公司在她达到索道尽头时,仅仅依靠工作人员人工减速,并未设置其他机械减速装置等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游客安全。“我在接近索道尽头时,因工作人员疏忽,滑索速度并未减速,导致我高速撞向缆车尽头的桩子上,造成我右股骨干骨折。”
经司法鉴定,李女士因外伤致右股骨干骨折,遗留右髋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不足50%),构成十级伤残。
为了讨一个说法,李女士将小龙山旅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景区经营方担责70%
小龙山旅游公司辩称,其公司为游客提供的游乐设施是合格的,且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因此,并无过错。另外,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限额每人次为60万元,因此,对方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小龙山旅游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经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高空滑索项目的照片,但未能证明其尽到了高空滑索项目在游客落地时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小龙山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李女士进行适当的赔偿。
李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其应当对高空滑索活动存在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在得到相关提示后应当有能力降低、减小危险发生的可能,但她并没有对自身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其也有过错。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李女士承担30%的责任,小龙山旅游公司承担70%的责任。
因旅游公司投保了保险,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2.9万余元;安徽小龙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00元(责任险约定医疗费用免赔额为500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