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0月16日上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池州长江段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宣判,以施某某、周某某、方某某为首的三个盗采江砂犯罪团伙28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7年1月至5月、2018年2月至9月期间,涉案非法采矿团伙合作在池州长江段梅龙水域共盗采江砂29次,非法开采江砂价值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认定被告人施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等28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首犯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三艘非法采砂船以及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各被告人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记者 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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