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监护人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监护人赔偿受伤原告56591元。

  邹某与赵某均为小学生。2017年8月27日下午,赵某独自在家,邹某到赵某家玩耍。下午5时许,赵某到厨房做饭,邹某跟随赵某来到厨房,赵某在灶后用打火机点柴火时未点着,于是找来酒精引火。而当赵某还未将酒精倒在柴火上时,邹某便点着打火机,引燃了酒精壶,致使酒精壶爆炸,直接造成邹某、赵某被烧伤。随即两人先后被送往附近卫生院救治。当晚,邹某转院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体表35%烧伤,至少有一处三度烧伤,住院40天,后多次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余万元。2019年2月19日,邹某的伤情被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双方赔偿事宜,经当地相关部门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邹某母亲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赵某的父母作为赵某的法定监护人,也未尽到提醒和安全教育义务,故被告赵某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邹某母亲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赵某父母承担30%的责任为宜,遂依法判决赵某父母赔偿邹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591元。(余家胜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