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说“金九银十”,形容九月与十月两个传统旺季,对于广大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值得期盼的季节,但对劳动者来说,可能是几家欢喜几家愁。芜湖劳动人事仲裁院的专家表示,每年9月,都是劳资纠纷投诉高峰,特别是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更是咨询者众,仲裁院也就此总结了一些典型案例。

  市民小李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单位业务忙。一年下来,平均每天工作达10个小时以上。“我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对方却称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以没有加班费。请问这个说法是否合法?”

  实际上,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自然条件等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时的制度。相较于标准工时制,它只是计算周期不同。如果整个综合周期内的实际工时总数,超过了该周期法定的标准工时总数,超过部分仍属加班,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那么,如果工资实行计件制,是否还存在加班费呢?专家解释说,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延长时间是否属完成定额外劳动任务等综合确定。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达到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在此前提下,劳动者完成定额后,仍安排其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酬。

  还有一类情况是,单位安排休息日加班,之后给予调休。这时,劳动者还可以主张加班费吗?是不可以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但单位优先安排补休,属于依法合理行使权利,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使劳动者能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最后,在即使加班常态化的工作旺季,对于“三期”女性员工,也是必须保障权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强调,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记者 程茜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