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多岁的陈某是巢湖人,是安徽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他发现了一个轻松而又省事的赚钱方法,就是将其从银行贷出的款转借给他人,转手挣了70多万。昨日记者获悉,然而,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陈某近日在巢湖市法院受审。

  2012年,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以与合肥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向某银行合肥分行贷款450万元。2012年12月24日,银行将450万元贷款转入陈某贷款账户,陈某将450万元转到合肥某公司所持有的账户。不过,该公司随后又将这笔钱转至陈某的账户。陈某又将其中150万转至周某账户。周某与陈某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两分,陈某从中非法获利22万余元。

  2013年,陈某又与一装饰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向某银行贷款500万,而后将其中的140万借给他人,双方约定月利两分,陈某从中非法获利23万余元。2014年,陈某又从银行贷款500万,将其中的280万借给周某,约定月利两分,陈某从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18年12月,陈某被通知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检方认为,陈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从中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现场,陈某表示认罪。此案未当庭宣判。

  -说法

  企业要慎用贷款莫犯高利转贷罪

  何为高利转贷罪?《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认为,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即便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后来的行为已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王海波称,对于企业来说,向银行贷款一定要专款专用,如果变更用途一定要与银行协商或申请提前还款,如果擅自用作他处或借给他人收利息,则可能犯骗取贷款罪或高利转贷罪。

  王标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