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共同生活40年,育有一子一女却一直未领结婚证。如今,宣城泾县这对现实夫妻已过花甲之年,却闹起了离婚。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妻子李某诉丈夫王某离婚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两人达成离婚协议。

  李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组村民,自小相识。1976年1月,双方开始共同生活,育有一子一女,现均已独立生活,但李某与王某至今未领取结婚证。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王某常年在外务工,与李某长期分居两地,忽视了李某的感受。久而久之,两人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庭审中,关于当初为何没有领取结婚证,王某表示当时没有领证意识,和李某彼此也都很了解。起初,王某态度坚硬,坚决不同意离婚。承办法官遂从情理方面耐心劝解,逐步转变的了王某的态度。最终同意离婚,达成一致协议。

  “双方当事人已经满足法定结婚条件,但未登记结婚。虽然两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但该婚姻并不受法律保护,即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钟惠倩 记者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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