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过错相要挟,索取明显超出损失的财物,构成敲诈勒索

  昨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获悉,安徽濉溪县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案件。此案中,一名90后女子因物品被偷,于是决定找小偷谈判私了,最终小偷掏腰包与其私了这件事。然而,该女子没想到的是,她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女子周某某是某快递公司濉溪某店的经营者,住在淮北相山区。2018年11月24日13时许,周某某发现其暂存在某超市的快递被盗。此后,周某某调查发现赵某有盗窃嫌疑,并得到了赵某的身份及工作单位等信息。随后,她来到赵某工作的某健身房核实了赵某身份。接着,周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赵某取得联系,并要求双方就快递一事进行谈判。其间,得知事情暴露的赵某表示愿意赔偿周某某2000元,但周某某对此不满,称其手中有赵某盗窃快递的监控视频,要求赵某赔偿30000元。

  最终,害怕被处理的赵某与周某某商谈后,于当月29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周某某转款共计23000元。事后,赵某删除聊天记录,双方约定,如有警察调查就说赵某拿错了快递。周某某原以为自己谈判获胜还挣了一笔,哪知濉溪县公安局在办理赵某其他盗窃案件时发现了此事的线索。2019年2月,周某某接到警方电话之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此后,周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赵某23000元,但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说法

  以过错要挟过度索赔 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赵某过错相要挟,强行索取明显超出其实际损失数额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周某某已经全部退赃,取得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对此,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表示,在与他人私了过程中,首先被害人(或被侵权人)不能以非法占有别人财物为目的;其次,私了不能以对方的过错相威胁,要求对方给钱,易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另外,私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明显超出自己实际损失的金额。(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