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某41岁,江苏徐州人。20年前,其将安徽萧县一年轻女子毁容后潜逃。然而,法网恢恢,他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安徽省高院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

  1997年春,宗某某托人介绍与女子孟某相识欲建立恋爱关系,后来孟某不同意继续交往,宗某某因此怀恨在心,预谋报复孟某。一天晚上,宗某某携带塑料桶和打火机潜入萧县的孟某家中,并躲藏在孟某房间床下。当晚11时许,孟某和妹妹回房间卧床休息聊天时,宗某某持塑料桶从床下爬出,孟某见状质问宗某某,并让妹妹出去喊家人,宗某某便将汽油浇洒在孟某头上、床上等处,并用打火机点燃,之后关上房门逃离现场。孟某身上着火后从房内打开门锁逃出,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虽然得到救治后,孟某捡回一条命,但是年纪轻轻的她因此毁容。其面部及体表烧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容貌毁损为二级伤残。

  宗某某作案后潜逃,隐姓埋名,一直到2017年12月7日,他在北京市丰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宿州中院审理认为,宗某某因恋爱不成,怀恨在心,意欲报复,以向被害人头部等泼洒汽油并点燃焚烧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犯罪后潜逃近二十年,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宗某某是犯罪未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一审判处宗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宣判后,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是故意伤害罪,并非故意杀人。近日,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