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部:为定金,无法退还;律师:协议书存在歧义

  王先生提供的收据

  近日,家住颍东区的市民王超向记者报料,他在颍东区济河未来城售楼部交了5.1万元,想购买一间商铺。后来因为开盘价较高,他不想买了,但售楼却至今没有退还这笔钱。

  市民:为买商铺交付5.1万元

  2017年年底,王先生在阜城济河未来城看中一间商铺,并前往售楼部交付了5.1万元,开发商承诺5.1万元可抵11万元购房款。

  “交款时,销售人员跟我说,商铺每平方米的价格在2万至2.5万元之间。”王先生说,开盘当天,他发现商铺单价为每平方米3万多元,远超预期。在销售人员的引导下,王先生交出当初交付5.1万元的协议,并签订了一份房源预约单。交付5.1万元时拿到的收据也被收回,重新填写了一份收据。期间,他没有再交任何钱。

  王先生说,他还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销售人员跟我说,可以把5.1万元转移到住宅上,不用办理退款。”王先生说,但直到住宅的网签合同签订、首付款交付,这笔钱也没有转为住宅的购房款。

  王先生说,从他提出退还5.1万元开始,销售人员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一拖就是一年多。如今,他得到的答复是,5.1万元包含1000元认筹金和5万元定金,认筹金可以随时退还,但定金无法退还。

  售楼部:5万元为定金,无法退还

  近日,王先生向记者出示了房源预约单、收据等材料。

  房源预约单中标注了铺位号、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等,其中提到,“该套房源预约金为壹万元(凭开发商收款收据为证)。客户须于此预约单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即2017年12月8日前)补齐房源预约金,否则将被取消房源预约资格,该房源重新推出,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负责。”

  该材料还提到,买受人在签订该套商铺的认购合同后的5天内携带签约所需的资料及剩余首付款或尾款,到销售中心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买受人未按双方约定前来办理签约,视为买受人单方面违约,买受人缴纳的首付总额(含定金)将不予返还。

  济河未来城售楼部一名王姓负责人表示,5.1万元中包含1000元认筹金(随时可退)和5万元定金(不可退)。房屋的房号、价格等,王先生都确认过,签订房源预约单后就应该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签订协议,并缴纳首付款。但他没有履约,所以5万元定金无法退还。

  “虽然房源预约单写的是1万元,但括号内标注了‘凭开发商收款收据为证’。收据写的是5万元,因此定金是5万元。”该负责人表示。

  律师:协议书存在歧义

  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娟娟表示,协议书存在歧义。房源预约单中用的是“房源预约金”,但在内容约定一栏中只对“首付款”、“定金”进行了约定。预约金是否就是定金?这一点不明确。另外,房源预约金写的是1万元,虽然括号内标注了“凭开发商收款收据为证”,但字体没有加粗加重,有误导购房者之嫌。预约金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属于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证明,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对违约一方不具有惩罚性。如果购房者中途取消了买房意愿,预约金应全额退还。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如果想要回5万元,就得先确定它是预约金不是定金。但开发商坚持认为这个预约金就是定金,这就产生了争议。”张娟娟说,建议购房者先与售楼部协商。协商不了,购房者只能通过起诉方式维权。

  来源:颍州晚报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