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民桂某某来到三山区法院,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起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这本是一起简单的离婚纠纷案件,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却发现二人的婚姻关系着实难以确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5月16日记者获悉,在诉状中桂某某称其与张某某1987年相识,双方于1998年领取结婚证,但桂某某未能向法院提供该结婚证,只提交了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桂、张二人事实上共同生活的证明。经承办法官要求,张某某提供了两份结婚证,但是结婚证上载明的女方姓名及出生日期与桂某某不符,载明的男方出生日期又与张某某不符,因此仍然难以据此确定二人系夫妻关系。

  随后承办法官欲依法调阅二人的夫妻档案信息,然而因时隔久远,相关信息未予保留而仍无收获。对此桂某某与张某某均表示二人系夫妻关系,并解释了结婚证所载信息错误的缘由。

  法官说法:

  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

  承办法官认为,客观事实并不能够取代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却是需要证据证明的,离婚应以结婚为前提,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以桂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裁定:驳回桂某某的起诉。

  桂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生活了近30年,二人共同抚育的两个儿女也已经成年,如今在婚姻无法共同维持下去的情况下,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却遭遇婚姻关系有待确定的尴尬境况,桂某某着实想不通。

  后经承办法官提示,桂某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信息改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待婚姻关系确定后方可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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