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的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其后,双方感情发生了突变,这分手闹得不太和平。前男友一纸诉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这笔钱究竟怎么认定,到底是不是借款?近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为表诚意转账女友45万备注“借款”

  2017年间,刘军与梅子建立了恋爱关系,刘军觉得梅子与自己情投意和,为表达自己想进一步确定这段感情的诚意,私下里去了某汽车4S店,支付定金10000元订购了一台车,准备送给梅子。并在《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里均以梅子的名义落款署名。

  订车后,刘军将《交款单》及《订车合同》送予梅子,然而,梅子拒绝了买车,提议将购车款拿过来偿还自己一处房产的按揭贷款。

  刘军觉得只要梅子觉得满意,怎么处理这笔款都好,遂同意梅子的建议,将购车款45万元转账给了梅子,并且在转账用途里备注说明“借款”。

  然而,好景不长,这一对情侣因感情发生危机而分手,刘军便向梅子主张要回这笔45万元的转款,梅子认为这笔款项是刘军赠予其的,不愿退回。最终,刘军向法院起诉梅子,要求其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

  前男友起诉前女友法院认定借贷不成立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军是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备注“借款”主张他与梅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梅子认为转账时备注“借款”是刘军的单方意思表示,她本人并不知情,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法院认为,现刘军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刘军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主张。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刘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刘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承办此案的包河区法院李玥玥表示,本案中刘军向梅子转款事实确定,作为收款方也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非借款而为他用。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刘军承担,而其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方能认定该事实存在。而梅子作为反驳方,其所主张的事实只要让刘军应证明之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应认定待证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现梅子辩称案涉款项是刘军赠与其,而刘军也认可该款项发生时其与梅子为恋爱关系,因而赠与款项的可能性存在,该事实与刘军仅提交转款凭证的证明效力相较,足以使刘军主张的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故应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文中人物为化名)(吴慧玲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