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对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提起公诉,这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县首例提起公诉的涉黑案件。

  经查明,以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农村合作社为依托,以亲情、合伙经营为纽带,其中的骨干成员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以及积极参加者郭某、刘某乙、赵某等人多为合作社股东,同时吸纳胡某、王某丙、丁某等有前科劣迹人员,并配置保安制服、橡皮棍、船只、摄像机等工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有私自设立的拘禁场所,规模较大、成员稳定,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限制他人自由、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干扰、破坏沱湖沿岸渔民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对当地群众特别是沱湖沿岸从事水产养殖的群众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惧,迫使当地近百名群众联名向相关部门举报,希望能“救人民于水深火热”。本案涉案人数多达11人,涉及10起犯罪事实,组织结构稳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受理该案后,五河县检察院迅速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其他业务骨干为组员的办案团队。为提升打击质效,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从快从严逮捕7名原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因该案犯罪事实复杂、犯罪性质特殊、证据收集量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提前介入中针对案情提出建议、引导侦查,为案件审理打下扎实基础,在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蚌埠日报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