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80000元,案件结案。

  被执行人将80000元付至法院账号以后,非常惋惜的说,如果当初听法官的话,40000多元就可以把案件结掉,没想到赖了三年了,到最后比原来调解的时候多拿出3万多。

  2014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太和县城内与申请人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双方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双方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双方调解未果,张某诉讼来院。2015年8月26日,太和法院作出判决,杨某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25982.62元。因杨某某拒不履行义务,太和法院分别于2016年7月13日、2018年2月2日二次给予杨某某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在第二次拘留期间,张某提出给付45000元案件结案,杨某某提出只能筹措40000元,双方未达成协议。张某在今年发现杨某某有新的财产线索,法院遂于2019年3月5日对案件恢复执行。在法院准备第三次对杨某某实施司法拘留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杨某某一次给付张某80000元,该案件得以结案。

  该案的承办法官、执行局副局长刘杰在执行过程中告诉杨某某:该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14年12月,交警部门责任划分合理,法院生效判决有理有据,杨某某仅提出无履行能力,但拒不申报财产,且在至今四年多的时间里,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如果继续抗拒执行,法院会以其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杨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之后,遂与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即筹措80000元汇至法院账号,该案顺利执结。(通讯员 张进款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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