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8年9月17日中午,刘某某受来安县施官镇一水库承包人雇佣,驾车带着他人到该水库逮螃蟹。因肖某某认为之前刘某某说其放在水库板房里面的木质渔船像棺材很不吉利。在刘某某驾车到水库时,肖某某从地上捡了一根30厘米长的钢管到刘某某车旁欲找其理论,并用钢管戳刘某某的肩膀及驾驶室车窗。

  闻某某系肖某某朋友,其上前打了刘某某头部两拳,双方撕扯过程中,刘某某从地上捡起那根弯型钢管朝闻某某左背部、后脖颈部各击打了一下,致闻某某左颞部颅骨骨折、左颞部颅内出血、左颞部头皮血肿、左肩胛骨骨折。经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闻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闻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闻某某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作出上述判决。(郭娟娟 陈魁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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