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其同学吴某家中,其敲门后发现吴某家中无人,遂翻墙进入院内。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吴某家中后,未发现财物,后其看到一楼储藏室门被锁着,遂将储藏室木门砸了一个洞后打开门,盗走吴某父亲放置在储藏室内的现金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现金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退还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郭娟娟王红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