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此案经太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月20日,太湖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当庭逮捕。

  2018年8月10日晚上,黄某元酒后驾驶皖H23**5号小型汽车沿太湖县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玉龙华府门前路段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8年8月1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10月10日晚上,黄某元再次酒后驾驶皖H23**5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太湖县晋熙镇富强路开发区幼儿园路段时,被太湖县交警查获,其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159mg/l00ml,且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元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其二次醉酒驾驶等情节,遂依法从重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交警信息平台记录的违法行为将伴随驾驶人终生,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二次酒驾比我们想象中的要严。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牢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来源:安庆新闻网

  (责任编辑 牛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