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庐江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给广大车主提了个醒,因为一名车主其自身并没有酒后驾车,但却将自己车交给一名喝醉的人开,法院最终认定两人属于共同犯罪,车主虽未开车,也被判犯了危险驾驶罪。两人均被判刑。

  男子将车交给饮酒人驾驶自己坐在后面

  40多岁的男子何某七和70岁的男子何某常,两人都是庐江县人,均是农民,没有受过教育。

  2018年8月16日晚间,何某七、何某常同在一起吃饭。吃法的时候,何某七喝了不少酒,因为在一桌吃饭,何某常自然知道何某七喝了酒。

  到了晚上21时35分许,晚饭结束后,两人打算离开。打算驾驶何某常的摩托车离开现场。

  因为夜间光线不好,加上何某常的年事已高,所以何某常在将自己的车子发动后,将车交给了何某七驾驶。何某常没有驾驶,而是乘坐在摩托车的后面,两人随随后一起回家。

  二人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黄山路桥与潜川路交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将何某七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何某七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主属于共同犯罪均被判刑

  让何某常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然事发时坐在车子后面没有驾驶,但是也被公安机关控制,涉嫌犯罪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为他们自愿认罪,案发前变现良好,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何某明知何某七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自己的机动车发动后交于何某七驾驶并载其回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是共同犯罪,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治犯罪,庐江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何其七、何某常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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